网络传播异军突起,使传播变得方便与快捷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危险与混乱。实际情况是,要么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制网络传播行为,要么现存的法律法规不足以规制这些行为。那么,如今还有哪些网络传播现象是法律触角所没有触及的?存在哪些危害?应该如何规范立法?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刘铭律师等法律界人士和北京草根时代公关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海刚等网络传播领域资深从业人员。
> 不法行为扰乱市场
如今,网络传播领域,不法行为仍然很多。李海刚在接受采访时,对大家公认的目前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介绍。他认为,网络传播的不法行为主要有如下四个方面。
网络黑社会:目前的网络传播市场鱼龙混杂,不少公司违背基本的职业操守,在客户的指令下恶意攻击竞争对手、诋毁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服务,使本来正常运营的企业突然遭遇灭顶之灾。当恶意攻击泛滥,甚至所谓的著名网络公关公司被称为“网络黑社会”时,网络传播行业和生存环境受到严重的威胁,这些老鼠屎很可能毁掉整个网络传播行业。
负面信息广告化:企业的负面信息往往是各大网站争相上的头条,甚至有很多行业网站,专门搜索和刊登企业的负面信息,待价而沽,等着企业的公关公司找上门来要高价,以广告费的名义删除负面信息。负面一上,黄金万两,这是企业很无奈的事情。
双簧:某些网络公关公司擅长唱双簧,先在自己有关系的网站大量发布企业的负面信息,然后联系企业告知他们能立刻删除这些负面并且要高价,企业在时间紧迫下没有办法做更多权衡,只能就范。唱双簧的网络公关公司同样是害群之马。
人肉搜索:人肉搜索已经臭名昭著,其中不乏网络公关公司的身影,对于这种网络暴力,当事人往往无所适从。
> 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目前,针对网络传播或者与之有关的法律法规已有很多,但大多以规章为主,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并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根据刘铭的介绍,网络传播中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制度就有《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另外还有一些司法解释,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网络信息传播有关的法律制度也有很多,比如2000年1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还有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这些立法和规定在我国处理相关网络问题时确实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是同时也存在着比较严重的问题。刘铭认为,这些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立法层次低,缺乏权威性,多停留在部门规章的层面,全国人大的立法还很薄弱,缺乏一部针对网络权益的法律。现有的网络立法, 主体是以地方和部门为主,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只有少量,尽管这方面的规章总数相加已达到了200 余部,由于至今还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成为国家网络信息法,因此对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犯罪的各种行为威慑力不强,有些行为是否属犯罪行为还难以界定。
李海刚也认为,现在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执行力度,企业或者个人在遭遇网络上竞争对手或者其他群体的恶意攻击时,往往无法通过正当法律途径解决。同时更关键的是网络的传播速度非常快,如果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走,即使打赢了官司,负面信息和恶意诋毁也早已散步到网络的各个角度,已经对品牌造成极大伤害,赢了官司却输了市场、丧失了消费者信心。
目前的法律没有考虑到网络信息的爆炸性传播速度,这是最大的缺陷。三聚氰胺事件中,草根时代所代理的国内著名奶粉品牌是唯一检验合格的国产奶粉,但是正是因为其没有问题反而产生了更大的问题,其他奶粉企业纷纷指示自己的网络打手大量散步负面信息,恶意诋毁,目的就是要把所有的奶粉企业都拉下水,草根时代们虽然收集到恶意攻击的证据和截图,但是却无法走正常法律程序对网络打手和背后的奶粉企业给予惩罚。
> 网络传播立法势在必行
在新媒体报道奥运涉及到侵权的时刻,在“艳照门”照片大肆传播的季节,在各种 “熊猫烧香”病毒层出不穷的年代,在计算机犯罪已经在国防、经济、政治、科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造成严重伤害,并向全球蔓延的时候,我们的互联网管理只有法规,没有法律,我国针对互联网的立法目前还是空白,虽然有数十个类似《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章,但这些管理型的部门规章难以应对复杂的、发展迅速的网络违法案例。同时,对网络违法犯罪基本没有专门界定网上违法,立法远远滞后于网络时代。所以,规制立法势在必行。
刘铭认为,虽然势在必行,也不可操之过急。互联网是人类科技进步的重大成果,它为人类带来了预期的和难以预期的便利,借助网络已经形成一种与现实社会具有重大区别的社会生存形式——虚拟社会,随者互联网的普及,关于互联网法律问题将成为全球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另外,互联网技术的日新月异也使网络信息传播立法的前瞻性、稳定性受到挑战。因此,在进行网络信息传播法制建设的同时,对用户进行自律教育,开发有害信息过滤技术,采取法律规范、自我约束和技术控制多管齐下,其成效应该更为显著。总之,如何发挥网络媒体传播优势,使公民的言论自由得以充分实现,同时又不至危害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应该是网络信息传播立法的根本所在。
李海刚以其在行业多年的经验和感受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网络传播立法应该做到处理程序简单化、快速化。网络传播的速度之快远远超出想象,目前还是按照先报案、提供证据、核实、处理的繁琐日常法律程序,这种处理速度根本无法适应网络的速度。同时,他主张应该打击网络黑社会,将对企业网络商誉的法律细化,形成可操作可执行的制度和体系,同时也需要对全国的网络警察做相应的培训,提高识别能力和处理速度。另外,相关企业或者个人应该拥有知情权,对于企业或者个人来说,由于没有调查权,面对恶意攻击时往往处于弱势一方,无法从网站后台调集数据和证据,而报警后警方的处理速度又过于缓慢,造成了唱双簧网络公关企业猖獗的尴尬局面。最好在受害企业遭遇恶意攻击时,有权向相关网站提出调集数据的请求,网站必须第一时间给予配合,如果证实是恶意攻击,网站必须尽快删除信息,消除影响,而不是利用负面信息压榨企业。最后,网络传播立法应该涉及禁止人肉搜索,保护隐私权。
纵观国外,传统媒体很发达,但网络传播实际上远远没有中国这么厉害和重要。李海刚介绍,草根时代在代理佳能客户中发现,日本和其他国家的BBS远没有中国这么发达,其他国家的BBS言论,“真实”是第一法则。所以,纵然某些国家在网络传播方面的立法相对完善,但关键还是观念的转变,即使关于互联网的法律非常健全和详细,如果不能转变观念、深刻认识网络传播速度的影响,就无法彻底解决网络传播中的绝大部分问题。